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全力支持服务企业
《十条措施》为用地企业纾困解难
本报讯 (记者 刘金平 通讯员 俞丁俏 傅莹) 日前,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按照“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恢复生产”要求,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用地十条措施》,目前已受理数家企业关于调整合同履约要求的申请。
针对疫情期间竞得者难以按原公告约定时间到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按照《十条措施》可延迟签订。浙江通泽禅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竞得陈溪乡【2019】J1号旅馆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成交后相关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竞得者,告知后续履约要求,但受疫情影响,竞得者无法履约。《十条措施》出台后,该局第一时间告之企业:对土地已成交,按约定在2020年1月23日(含)之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至疫情一级响应结束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
《十条措施》规定,在一级响应期间,按规定需缴纳土地价款的,受让人可申请延期缴纳。浙能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竞得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2019】J13号等6宗零售商业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共需缴纳出让金64390.86万元。疫情之下,该公司提出关于延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请求。接到申请后,分局首先联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该企业前期支付的竞买保证金转入出让金账户。《十条措施》出台后,分局又及时告知该企业,对已签订《成交确认书》但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在一级响应期间需缴纳土地价款的,可延期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后20日内缴纳。
截至目前,分局共计受理延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9宗115亩,延迟缴纳土地价款14宗87294.86万元,为疫情下的企业解了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