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发布依法严厉
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通告
本报讯 (记者 叶圣一) 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救治、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2月2日,区委政法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通告》。
《通告》指出: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必须自觉接受定点医院的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拒绝接受或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教育训诫,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按照要求在集中医学观察点接受医学观察或定点实行集中隔离的,如不服从管理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教育训诫,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刑法》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按照要求需居家隔离或企业自主隔离的,必须遵守隔离14天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先由公安机关予以教育训诫,不听从教育训诫的,由公安机关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定点强制隔离措施,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刑法》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市外来虞人员防疫情况必须主动如实向所在乡镇(街道)或综管办、村居、社区申报;对因隐瞒不报、拒绝调查、逃避隔离等违反预防、控制措施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教育训诫,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按照《刑法》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检查人员必须配合重点路段、部位、场所防疫检查,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教育训诫,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查和检查的,按照《刑法》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编造虚假的疫情,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刑法》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利用虚假信息造谣滋事、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按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货物、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按照《刑法》规定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其他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