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人口普查和选民登记
在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为迎接新的任务,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加密切地、直接地联系广大人民群众,因此,在政治制度上,以民主选举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替以协商为基础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
为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3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5月,中共浙江省委作出《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据此,上虞县随后成立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着手人口普查和基层选举的准备工作。
为了适时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用普选的方法产生人民代表以召开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逐级举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照中央和省委、地委的统一部署,由县选举委员会负责,在全县进行了第一次人口普查和选民登记。人口普查和选民登记同时进行,人口调查登记站也就是选民登记站。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全国统一定为1953年6月30日24时。
全县划分101个基层选举单位,即96个乡、2个县直属镇、3个区直属镇。为取得人口普查和基层选举的经验,从1953年5月11日起,先在城关区的通泽、凤鸣2个乡进行试点,随后再分两个批次进行。第一批15个乡(不含试点乡),分属城关区和百官区,从9月初开始到10月底结束。其余84个乡镇作为第二批,在1954年春季进行。
按照《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充分体现选举的普遍性、平等性和民主性。经过调查登记和复查,全县人口总数为334339人,其中男171306人,女163033人;登记选民190339人,经选民资格审查,依法被剥夺选举权的2696人,精神病患者308人,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为161227人,占选民总数的8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