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DK1N13等4028辆机动车牌证作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以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现浙DK1N13等4028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特依法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请车辆所有人尽快至车管所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浙DK1N13等4028辆机动车名单已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安分局网页工作信息的通知公告栏发布,信息索引002590163/2018—45859)。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12月25日